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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范围重新调整

2019/08/19 09:27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个人账户基金安全、合理、有效的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范围现已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范围调整为:
    一、基本医疗保险《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项目。
    二、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以及下列具有监(检)测诊疗疾病作用的和具有一定辅助治理作用的产品费用。
    (一)具有食药监械、药管械、械注准、械注进、械备注册号的医疗器械;
    (二)具有卫消字号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里,消毒剂、消毒器械分类中的消毒剂和皮肤、粘膜卫生用品分类中,属于抗(抑)菌制剂(不含栓剂、皂剂)类的消毒产品。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如下费用:挂号费、出诊费、院外会诊、病历工本费、急救车费和担架费、各种疫苗接种费、镶牙费、洁牙费、健康体检费、健康咨询费、门诊治疗梅毒和淋病及其它性传播疾病费用。
    四、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费用
    根据辽政发【2015】11号文件中“允许个人利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规定,参保人员可按照自愿原则,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